各教学院:
为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,提升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水平,根据《乐山师范学院课程评估实施办法(暂行)》(乐师院教[2023]70号)文件精神,学校决定开展2023年本科课程评估工作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评估对象
本次课程评估应覆盖所有专业,对象为各专业2023-2024-1学期开设的学科专业课程(省级及以上优质类课程除外),评估课程门数应不低于当期课程总数的1/3。同时各教学院要做好评估规划,确保在三年内完成各专业所有课程的评估。
二、评估依据
课程评估的指标体系按照《乐山师范学院评估实施办法(暂行)》(乐师院教[2023]70号)文件执行,理论课程从课程定位、课程团队、教学资源、课程教学、课程考核、教学效果及特色项目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;实验课程从课程定位、课程团队、教学准备、实验过程、实验报告与实验记录、考核与成绩、教学效果及特色项目等八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。评定指标、等级观测点、评估等级及标准详见附件1、附件2。
三、评估方式及时间安排
普通类课程评估采用学院自评和校级抽评的方式进行。各教学院成立课程评估工作小组,具体负责制定课程评估实施方案、开展院级评估和评估结果反馈及改进等相关工作。
(一)学院自评(2023年11月27日—12月29日)
(1)课程自评。课程负责人组织本课程团队成员依据《课程评估指标体系》的观测点整理准备自评材料和支撑材料,并于2023年撰写自评报告(见附件3)。
(2)教研室审查。开课学院召开由各教研室、各课程负责人或课程团队成员等参加的审查会议,在听取课程汇报后,审阅自评报告、支撑材料,并就有关问题向课程负责人提出问询,同时对自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,课程组根据教研室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课程自评报告。
(3)学院评估。学院组织成立专家组,依据《课程评估指标体系》要求和自评报告,组织随堂听课和师生座谈会,开展课程评估,综合各方面评审意见,形成本单位评估结论。于2023年12月29日(星期五)前,将各教学院本次课程评估结果(附件4)统计表报教学部教育评估科(电子版+纸质版),并自行保存好课程材料及评估过程性材料。
(二)学校抽评
(1)在学院评估的基础上,学校按比例抽取部分课程参加学校评估(届时会通知抽评课程)。
(2)学校成立课程评估评审专家组,依据《课程评估指标体系》,通过查阅评估自评报告和教学材料、听课看课、开展问卷调查、实地考察等方式,对各观测点进行逐项评估,确定参评课程的评估成绩。
(3)根据课程评估成绩形成抽评结论,经学校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,并将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开课学院。
四、评估结果及应用
指标体系设总分值100分。二级指标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,等级系数分别为A=1.0、B=0.8、C=0.6、D=0.4。最终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统计,计算公式为S=∑(二级指标分值*评估等级系数),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(优秀:S≥90;良好:75≤S<90;合格:60≤S<75;不合格:S<60)。
本次课程评估结果将纳入课程负责人和教学单位绩效考核。
附件:1.乐山师范学院理论课程评估指标体系(试行)
2.乐山师范学院实验课程评估指标体系(试行)
3.乐山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评估自评报告(模版)
4.乐山师范学院2023-2024-1学期课程评估结果汇总表
教学部(教育质量评估中心)
2023年11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