乐山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听课、查课规定的通知
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、最重要的环节,课堂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,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乐山师范学院听课、查课管理规定》(乐师院教〔2017〕69号)文件精神,结合新形势、新要求,现将进一步落实听课、查课规定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听课、查课人员及任务
听课、查课人员主要包括:学校领导、党政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和学院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。每学期听、查课任务要求如下:
序号 |
听课人员 |
听课时数(不少于) |
查课次数(不少于) |
1 |
学校领导 |
学校领导 |
4 |
2 |
其中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 |
8 |
4 |
2 |
党政管理机构 |
教学部、人事部、学工部、科研处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、信息技术与实验保障处、教师教育学院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|
4 |
4 |
其它党政管理机构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|
2 |
2 |
3 |
校级督导 |
一线教师兼职督导、离任干部督导、离退休教师督导 |
16 |
32 |
4 |
教学院 |
党政领导 |
8 |
8 |
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|
12 |
16 |
教研室(系)主任 |
8 |
4 |
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 |
4 |
4 |
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、辅导员 |
4 |
8 |
院级督导 |
16 |
4 |
专任教师 |
4 |
0 |
注:领导干部身兼数职的,就高完成听课、查课任务要求。
二、听课、查课要求
1.教学院是教学质量管理主体,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听课、查课人员,做到听课查课全时段覆盖。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要主动深入课堂进行听课、查课。
2.听课时,检查教学是否体现学生中心、产出导向、持续改进理念,记录师德师风、课程思政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、学风和教学环境等情况,及时填写《听课、查课记录本》(见附件1)并进行教学评价。每次听课原则上不少于1学时,听课时不迟到、不早退,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
3.查课时主要检查师生到课情况、课堂纪律、师生精神面貌及教室卫生、安全、教学基本设施等,填写《听课、查课记录本》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4.对听课、查课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教学院以及教学部、学工部和后勤保障服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。
5.每年年底前,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收集、统计、保存学校领导及党政管理机构领导干部的《听课、查课记录本》。
教学院收集、统计、保存本学院各类人员的《听课、查课记录本》,并将本院听课查课统计表(见附件2)报送到教育质量评估中心,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核查各教学院统计听课、查课情况。
6.听课查课人员应按时完成听课查课任务,听课查课记录和评价应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。对未按要求完成听课查课任务的领导干部和教师,年度考核不能评为“优秀”等级。
7.如本通知与原相关文件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附件(请见附件中的通知中):
1.听课、查课记录本
2.听课、查课统计表
教育质量评估中心
党委组织部
教师发展中心
2023年10月20日